9月 14th, 2009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d、弃婴公告;
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f、收养 。
Posted in Uncategorized | 35 Comments »
9月 14th, 2009
当孙晓平(音)在某收养机构网站上看到那些活泼可爱的孤儿的照片时,他非常想领养一个。然而对这名30岁的公务员及其妻子来说,这是一段沮丧经历的开始。他们很快发现,在中国领养婴孩有多难。几个月后,他们仍在苦苦寻觅。“外国夫妇领养孩子要容易些,”孙先生说,“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提供服务。这不公平,但可以理解——我们都期望那些孩子能在发达国家过上更好的生活。”
只要稍稍浏览中国官方的收养中心的网站,就足以印证他的看法。如果你点击“跨国收养”,页面会显示出为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提供的有用信息,包括一长串常见问题解答。而在“国内收养”的条目下,常见问题解答一栏完全空白,其他信息也少得可怜。
对加拿大人和其他很多西方人来说,中国已成为最受欢迎的领养婴孩的来源国。然而,当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数目显著上升时,许多想领养孩子的中国夫妇却遭到冷遇。2005年,只有约3.8万名孩子被中国家庭收养,这对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是个小数目。
中国政策是支持国内收养的。不过有证据显示,受到优先待遇的是外国人。许多中国孤儿院不顾国家政策,设置种种障碍阻止中国家庭领养孤儿。美国“儿童希望国际”收养组织驻京办事处负责人吴建英(音)说:“领养孩子的外国家庭通常向孤儿院捐资3000美元左右,而中国家庭捐的钱就少多了。”
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没有什么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
由于国内收养困难重重,包括绑架和拐卖婴儿在内的非官方收养在中国大行其道。吴建英认为,中国有必要出台有力举措鼓励国内收养。(来源:环球时报/摘自7月24日《环球邮报》 原题:中国人在中国孤儿院不受欢迎/杰弗里·约克 汪析译)
MTPU博客(http://www.mtpu.com)
Posted in Uncategorized | 1 Comment »